证券代码:601615证券简称:明阳智能公告编号:2024-021

最后编辑时间:2024-03-01 21:08:37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阅读量: 未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24年2月28日在公司总部大楼会议室以现场表决与通讯表决结合方式召开。本次会议于2024年2月23日以书面、电话、邮件等方式通知各位董事,与会的各位董事已知悉与所议事项相关的必要信息。本次会议应到董事11人,实到11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传卫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根据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94名激励对象所持共计1,589,400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手续。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3)。

  2、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的5名激励对象和预留授予的3名激励对象(其中有2名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同时为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以及预留授予的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层面考核不合格,公司计划将上述7名原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65,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金额为963,435.00元,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同意通过本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对7名因个人原因离职或考核不合格的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65,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详见公司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4)。

  根据上述议案,公司将分别按照首次授予部分4.591元/股(调整后)和预留授予部分7.759元/股(调整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65,000股(考核不合格的部分将按规定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利息)。回购完毕后,公司将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该部分股票的注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将由2,271,759,206股变更为2,271,594,206股,注册资本将从人民币2,271,759,206元减少为人民币2,271,594,206元。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将导致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之次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公司债权人如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

  债权申报所需资料: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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