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华德·斯金格怎么上了热搜?

最后编辑时间:2024-02-13 19:13:52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阅读量: 未知

  央广网北京2月7日消息(记者汪宁)2月5日,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6件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并呼吁文明养犬、依规养犬,强化养犬有责、养犬负责意识,形成严格执法、全民守法的养犬氛围和环境。在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明确,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无论受害人有无过错,饲养人均应承担全部责任。

  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动物保护法治研究所执行所长徐伟功看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典型案例对责任认定、犬案处理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责任明确有助于饲养人文明养犬、依规养犬,但案件可能具有特殊性,需要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断。同时,行政机关还需要依法积极履职,加强对饲养行为监管。

  发布会上,最高法选取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6个典型案例中,5个是民事诉讼案例,1个是行政诉讼案例。其中包括:禁止饲养的大型犬伤人,无论受害人有无过错,犬主均应承担全部责任;孕妇被犬咬后终止妊娠,饲养人应承担相关费用;犬只追逐路人致其受惊吓摔伤,“无接触式伤害”饲养人也担责;违规养犬行为,应当否定和制止。

  北京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兆成表示,最高法近日发布的6件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是针对近年来频繁出现的各类型宠物侵权事件,对宠物饲养人、管理人的权利义务、责任划分及责任承担,通过案例的形式展现再次予以明确,具有重大社会意义。

  他认为,首先,典型案例发布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在禁养烈性犬伤人的情况下,犬主人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无论受害人是否有过错,犬主人都不能抗辩减少或免除责任,这有利于确保受害人得到合理的赔偿,维护社会公正和公平。其次,该发布有利于规范养犬行为,通过对禁养烈性犬伤人的严格追责,促使犬主人更加重视对犬只的管理和约束,减少类似事件的发生。同时,有助于提高公众对禁养烈性犬的认识和意识,促进养犬行为的规范化和文明化。此外,有利于统一烈性犬致人损害裁判标准,宣示规则强化养犬有责意识。

  北京养犬协会原秘书长、中国小动物保护协会原秘书长沉瑞洪表示,“禁止饲养的大型犬伤人,无论受害人有无过错,犬主均应承担全部责任”,这一规定实际上加重了犬主的责任,即使受害人在某种程度上有过错,如挑逗犬只等,犬主也不能因此减轻或免除责任。这是为了强化犬主对犬只的管理责任,防止大型犬只伤人的事件发生。

  徐伟功解释,最高法发布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主要分两种类型:一是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这类案件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其处理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即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另一类是饲养的非禁止饲养犬造成他人损害的,这类案件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其处理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徐伟功说,此类案件具体又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违反管理规定的,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另一种情况是,没有违反管理规定的,即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采取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

  同时,徐伟功表示,在日常生活中,犬类造成损害的案例较多,但饲养动物不仅仅是犬类,包括基地饲养动物。此外,我国民法典还规定其他两种比较特殊的情况,即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另一种是,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周兆成表示,关于犬主人的责任,主要包括几个方面。比如民事责任,犬主人应当承担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等;行政责任,在禁养烈性犬伤人的情况下,犬主人可能面临相关行政处罚,如罚款、没收犬只等,如果犬主人未按照规定办理养犬登记手续,也可能面临相应行政处罚;刑事责任,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犬主人还可能面临刑事追责,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他说,如果饲养的动物给他人造成损害,达到轻伤程度,可能就是犯罪。如果主人是故意让狗伤人,导致他人轻伤以上,就构成故意伤害。如果过失导致他人受到了伤害,但达到了他人重伤的程度或死亡的程度,就构成犯罪。

  陈宜芳介绍,据统计,2022年中国城镇犬只数量为5119万只。由于部分犬只饲养人和管理人缺乏文明意识、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对犬只疏于管理,导致犬只在卫生、安宁和安全等方面都影响到他人生活,由此引发了矛盾纠纷。尤其是,随着犬只数量不断增加和犬只品种增多,近年来犬只伤人事件时有发生。因此,协调、统一养犬快乐和养犬安全,是社会治理中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也是法治建设应当关注的重要内容。

  沉瑞洪表示,此次最高法发布典型案例和责任明确,也再次引发“城市中应该如何饲养犬只”的思考。他认为,养犬人应首先了解和遵守当地养犬法规和责任,对犬只登记、免疫接种、遛狗牵绳等法规严格遵守。在犬只品种选择与管理上,根据个人生活方式、居住环境和能力选择合适的犬只品种,避免选择可能具有攻击性或不适合城市环境的犬只品种,加强犬只的日常管理,确保其行为符合社会规范。对犬只进行基本服从命令的训练,通过社会化过程培养犬只的友好、冷静性格,教授犬只适应城市生活的技巧和社交规则。

  他认为,在人犬冲突处理与预防方面,犬主应采取适当措施避免伤害扩大,对犬只造成的伤害负责,向受害人道歉并赔偿,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积极改进养犬行为。增强养犬知识,了解犬只行为学、心理学等方面信息,参加养犬培训课程,提升自己的养犬技能和知识水平。积极参与养犬社区活动,与其他犬主交流经验,共同提高。

  沉瑞洪表示,在风险管理上,犬主可考虑为犬只购买相关保险,以减轻经济损失,了解保险覆盖范围,确保在需要时能得到有效赔偿,并定期进行风险评估,确保养犬行为符合安全要求,系统地思考和规划养犬行为,确保自己成为一名负责任、合格的犬主,在城市中与犬只和谐共处。

  周兆成表示,正如最高法民一庭庭长陈宜芳法官所说,民法典、治安管理处罚法、动物防疫法和相关地方法规规章等对犬只饲养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作出了规定。但在现实生活中,有的饲养人存有“相信自己的犬不会伤人”的侥幸心理,有的饲养人不知道、不了解、不熟悉有关养犬的法律法规。

  他说,在对禁养烈性犬伤人的犬主人追责过程中,目前关于禁养烈性犬的规定还存在一些模糊之处,所以还需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对于犬只的管理、处罚标准等也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养犬行为的执法力度,确保相关法规和规定的落实。对于违法饲养烈性犬的行为,应当及时发现、严肃处理。通过宣传教育等途径,提高公众对文明养犬的认识和意识,引导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共同营造文明养犬的社会氛围。此外,相关部门之间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禁养烈性犬工作的落实。同时,也应当建立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等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和执法效果。

  徐伟功认为,目前对于犬类管理尚存在不好监管的难处,比如未建立全面的登记制度,养犬行为流动性强、隐蔽性强,有些饲养人的法律意识较浅,烈性犬的认定没有统一,大众对烈性犬的认识不够等。

  他表示,关于犬类饲养,各地应制定合理的管理规定,规范饲养行为,促使饲养人守法、执法机关文明执法。利用社区、网络,构建社区和执法部门联动体系,促使饲养动物的规范化、有序化,如,合理的注册登记制度,加大对违反规定的处罚力度,做好调解工作,尽量不引发或加剧社会矛盾等。

  2月5日,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6件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并呼吁文明养犬、依规养犬,强化养犬有责、养犬负责意识,形成严格执法、全民守法的养犬氛围和环境。

(责任编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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